“夫妻档”同心抗疫,坚守空管
这主要表现为城市管理目标与民众生存目标之间有太大的差距。
分析比较三地的财产申报制度,学习其成熟合理之处,对我国大陆地区完善财产申报制度不无裨益。譬如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有如下规定:要求申报人员放弃投资/权益。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4期。[4] (二)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关于初任申报的规定:公职人员应当于到职之后三个月内申报财产。关于日常申报的规定: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如转变所任职的实体或部门,或因其职务法律状况改变而引致职等变动,又或其薪俸或底薪的变动达公职索引点 45 点的金额,则自变动之日起 90日内须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财产变动申报)。财产申报的目的除了防治腐败之外,还可以及时找出公私利益冲突的情况,及早处理,防止后来可能的利益交缠。(一)《澳门财产申报法》第六条第一例规定公共职务据位人、廉政公署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材料要递交终审法院办事处,并由终审法院办事处负责监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1]成熟的财产申报制度包含六个基本要素,即: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时间、受理申报机制、违反申报制度问责办法。[2] (三)根据香港《公务员事务规例》第 461条至466条和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 9/2001号,香港地区的财产申报主体分为两个层次。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都必须明晰责权利,在不违反林地经营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抵押融资活动。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林权就是指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森林保护法律体系,如《森林法》(1984年制定,1998年修订)及其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城市绿化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等。一定要引导农民群众正确的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禁止低卖、贱卖山地,防止造成大批失山、失地农民影响社会稳定。譬如,在保护现有林业物种、生态平衡的前提下,要坚决反对毁灭性开发的惯用做法,因地制宜地推行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复合型森林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林农积极开发林药、林菜、林果、森林旅游等非木质林产品,确保林地长期经营和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结合。
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集体林权的客体为森林、林地、林木以及依附于林地、林木和森林的各项权利。林权作为独立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在立法理论上,可将其与水权、矿业权、渔业权等并列为同一位阶的用益物权。概括起来说,我国现行的集体林权制度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林权产权界定不科学、不清晰,表现为权利主体不明确。相对于完全的产权而言,我国目前不完全的集体林地资源产权必然会造成集体林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运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解的产权一般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3)加大对山区和林区基础设施建设。这也就是说,集体林权这个权利束既可以统一于一体,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各级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要对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能力强的优势林业项目贷款予以贴息。
学界将林农(农户)林权流转的内部因素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1)林农(农户)对林业资源效益的偏好。非法占用林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擅自将林地改变为其他农用地或者建设用地,在修建工程设施时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而占用、征用林地,以及临时占用林地的行为。
目前我国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资源的资产评估工作还相当薄弱,或者说还没有根据集体林权制度的特殊性进行研究。现行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着诸多实际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16](P1396)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依据我国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方式予以处置。(5)客观地认识林业资源的特性、规模与位置。(2)集体所有权,其是林地资源所有权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形式,林地资源归集体所有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尚未造成林木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没有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4)提高林农(农户)林权交易的市场化程度。
广大农村和林农的林权流转确实有它自身的特殊规律和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和《物权法》第48条都规定了林权资源所有权的归属:林权主体包括国家、集体、机关团体和公民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林地是指直接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17]2005年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有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属于《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情形,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3)林农家庭经济收入分析。(2)建立健全林农(农户)林权的法律保障机制。
[3]在当前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关于林地资源的产权确认和明晰不是一个简单的国有、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之间的交换问题。一般产权具有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之分。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发放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林权权利束极为复杂,表现为责权利不统一。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要点 (一)完善的自主经营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林地与耕地都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重要的生产要素。相比之下,私有产权却能够将许多外部性因素内在化,从而更具有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
也就是说林地是一种重要的森林资源,是从事林业生产活动和部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全部土地。因为这里所说的占有,是广义上的非排他性的占有。
[5]只有建立起集体林权经营主体多元化,构筑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机制,将林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真正交给农民和林农,才能够切实保障农民和林农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真正实现和促进农民群众增产增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内涵,说到底就是要明晰集体林权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以及保障收益权。
为了促进集体林地资源资产的合理、合法流转,保障集体林地资源转让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展集体林地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2)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的服务体系。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森林、林地资源的所有权只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并不承认公民个人和家庭对森林、林地资源的所有权。但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没有进入深水区,即还没有步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有效、合理和合法流转的轨道。
集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属于集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产权的一般特性。应当看到随着人们对林地资源需求和利用水平的不断提高,集体林地资源的稀缺性表现得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明显和突出。
[11](P1390)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4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与最终目标应当是在明晰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对非所有人所享有的林地资源权利的设置,促进集体林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流转,真正提高农村和林区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从经济效益上看,封山育林是公认的多快好省的一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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